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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有哪些好處?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1 11: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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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有哪些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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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相當于是長期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員工沒有違法犯罪的行為,也沒有重大過錯,單位就不能隨便地解雇員工,員工可以工作到退休為止。因此對于勞動者來說,無固定合同會更有保障。

    勞務派遣的好處:

    1、建立起新型的勞動關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2、勞務派遣不僅保證了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而且還可以利用內部的崗位空間和崗位調整,提高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

    3、實行勞務派遣可以節省用人單位勞動力使用和管理成本。

    4、是合法避稅的一種手段。

    5、有利于規避裁員的風險。

    6、有利于規避或防范其他勞動保護方面的風險。

    7、有利于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職能的變化,專業的勞動保障監督有助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

    8、有利于增強用人單位的用人靈活性和勞動法律保護對其制約的解縛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辭退嗎

    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員工具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重大過錯的,單位可以采用過錯性辭退的方式來辭退該員工。如果該員工具有患病,且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單位可以采取無過錯性辭退的方式來辭退該員工。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勞動法》第24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相關內容: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

    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后,如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可以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是不續簽的話,則雙方的勞動關系也就會終止。

    在不續簽的情況下,要是因為職工自身原因,比如要跳槽等,而拒絕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那此時單位可以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單位不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方面,

    1、從建立用工關系之日的第二個月起,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

    2、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簽訂的,則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不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不會交付勞動合同給勞動者,按照規定若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1個月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部分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對此沒有用引起重視,認為已經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也有的管理者認為與員工彼此之間已經比較熟悉,為了省事,只與員工有個口頭協議。

    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存在風險的,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這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倍的標準支付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防范用工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增加用工成本,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未出現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

    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即受到限制。

    另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后,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這也變相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第三份勞動合同是否是無固定期限

    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第三份勞動合同是否是無固定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一、第三份勞動合同是否是無固定期限

    不一定。

    1、簽第三次合同并不會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2、往往只能說是如果勞動者沒有特別要求的第三次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在簽訂之前是需要雙方進行同意和確認的并不會自動轉換。

    3、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處罰

    不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在自入職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候,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上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般情況下用于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的一個月以內必須要成立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每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薪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三3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否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根據雙方的意愿來確定。

    相關內容: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果是什么

    一、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果是什么?

    公司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入職超過一年沒有簽勞動合同的還需要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類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

    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即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

    3、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勞動合同需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四、勞動合同訂立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可以,勞動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包括: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實際上事實勞動關系中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果不僅是付雙倍工資,公司拒絕跟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已經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可以自離。而對于勞動者來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也不是只有勞動合同。

    上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要看具體解除情形來決定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有: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 該內容由 路成梁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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