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是不可以隨便調崗降低薪水的。調崗降低薪水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為,必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單位擅自變更的,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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