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應在何處?
確定管轄地要分兩步走,第一步確定級別管轄,一般的合同糾紛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步確定地域管轄,首先是看服務合同中是否包含專屬管轄的情形,即是否涉及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繼承遺產糾紛。如果沒有涉及,則看服務合同中是否協議約定了糾紛管轄地,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服務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服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為:協商和解;提起訴訟;調解處理;仲裁。任何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糾紛,引起糾紛的可以采取前述解決方式,其中訴訟屬于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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