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成立條件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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