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業績不達標時可扣工資,但扣款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合同無約定或不明確,用人單位不得擅自扣工資;勞動者可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解決勞動糾紛;勞動合同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無效。勞動者應明確合同條款以避免紛爭。根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按時支付且不得克扣拖欠。
法律分析
得看回勞動合同是否有相關約定而定。具體內容如下:
1、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在業績不達標時,可以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扣錢的,那就可以扣錢??坼X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但如果雙方在損失發生后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體而言,就是一個月扣工資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就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其實,現在很多公司就是已經給出個底薪,業績是另外劃出一部分資金,作為考察員工的工作表現。但要是公司規定的達標的業績遠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完的,公司員工還可以就協議的內容要求重新協商處理。要是協商不下來的,就采取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通過調解、仲裁等有勞動部門介入的方式處理,要實在不行的就可以找法院起訴。
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那么在業績不達標時,用人單位不可以擅自根據規章制度克扣工資。若遭遇此情況,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或提起勞動仲裁處理解決。
通常上,關于業績的問題,公司一般會跟勞動者在合同中說好,所以,勞動者在答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盡量明確里面的條款,避免今后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笔称蜂N售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張某未完成銷售任務,用人單位不支付報酬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拓展延伸
加班是否應成為解決業績不達標的唯一途徑?
加班是否應成為解決業績不達標的唯一途徑?這個問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在某些情況下,加班可能是一種有效的手段,可以幫助員工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工作效率,從而達到業績目標。然而,過度依賴加班可能會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長時間的工作可能導致員工身體和心理健康問題,增加工作壓力,降低工作滿意度。此外,加班并不能解決業績不達標的根本問題。應該從更廣泛的角度考慮,包括改善工作流程、提供培訓和支持、設定合理的目標等。因此,加班應該作為解決業績不達標的一種選擇,但不應成為唯一的途徑。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在業績不達標時可以扣除工資,但扣除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用人單位不可擅自扣除工資,可尋求勞動部門介入解決。勞動者應在簽訂合同時明確條款,避免紛爭。加班雖可是解決業績問題的一種選擇,但不應成為唯一途徑,應從多個角度考慮解決方案。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時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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