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法院送達傳票的時候,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簽收,因為不管是否簽收傳票,之后的訴訟程序依然會照常進行,如果沒有簽收傳票的話,之后的訴訟對自己(公司)不利,因為你拒收傳票,而且不去參加開庭,那么就相當于放棄了自己舉證等訴訟參與權利。那么對方訴訟的證據材料相應的陳述都會得到認可。一句話,積極應訴,避免消極殆戰。如果你在收到傳票后不知道如何處理,不知道如何應訴,那么應當及時委托律師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根據民訴訟的規定,收到傳票或者拒收傳票,法院可以采取在未收傳票的情況下,送達情況全部用盡的情況下,采用公告手段,即使你不參與案件審理,法院也可以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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