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按三倍數額支付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
一、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怎樣的
1、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十二月的工資來計算。
2、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1)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十二月的工資來計算。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工資來確定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這些規定,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可以得出合理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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