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申訴的注意事項:
第一、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第二、申訴難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呢也應當受理。
第三、申訴人對于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影響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對刑事案件申訴呢是有次數限制的,一般來講呢只有一次。
第五、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呢應當予以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立案。
第六、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予以駁回。
第七、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過審查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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