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只要符合規定就有法律效力?;橐鲐敭a協議中出現的以下協議無效:
1、財產屬于子女;
2、房地產屬于一方但未作出產權變更的,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地產等房地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是一種未完成的贈與行為;
3、誰提到離婚,誰沒有財產,誰就離開家往往成為婚姻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讓任何一方都能打消離婚的念頭,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認為是限制離婚自由,而被認為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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