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離婚證丟失,可以憑身份證和戶口本,照片,到當初辦理離婚證的民政部門申請查檔補辦當事人的離婚證,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在查檔審核無誤之后,可以給當事人補辦離婚證。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和再婚配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結婚證,當事人無法出示離婚證,可以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在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無誤之后,可以辦理再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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