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和不符合條件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最理想,糾紛最少。此種情況由企業提出解除的,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并且支付經濟賠償。
3.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綜上所述,因為勞動法的緣故,公司并不能任意將員工辭退。如果需要辭退不滿足條件的原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大多數都要提供經濟賠償,還要出示證據證明某些員工不足。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還是很好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比較規范法律化。小編提醒,企業一定要建立適合本企業的用工制度,一面后來因為勞動合同產生勞動糾紛。如還有疑問,可以繼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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