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2017年生效的條文即可。
法律依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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