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勞動者曠工達到一定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既不請假,又不辭職,不上班的,或者假滿后不請假不上班的,符合原勞動部關于曠工的定義,用人單位應當做好考勤,按曠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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