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曠工形式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計算工資,但勞動者也應賠償損失。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勤。曠工后自動離職,實際就是不告而別,是嚴重違紀行為,屬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因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和法律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者即使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勞動者工資。
結清工資和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并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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