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但因同居期間財產糾紛或撫養權糾紛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一、簽了離婚協議后,能否重新分割財產?
簽了離婚協議后,一般不能重新分割財產。能重新分割的例外情況:1、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2、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根據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3、一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根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二、解除同居關系需要什么手續
解除同居關系需要的手續為:
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等;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撫養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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