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17年12月25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其中第六條對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即: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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