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能定罪的,不能退回檢察院,應作無罪判決。法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申請退回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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