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對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危害的犯罪分子。盡管中國在近年來減少了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由于國情和人民對犯罪的仇視以及對死刑的認可,目前無法取消死刑。除未成年人和懷孕婦女外,中級法院判決死刑,最高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可以緩期兩年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盡管并非所有死刑犯罪都應判處死刑,但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仍然是最嚴厲的刑罰。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況下犯罪會判死刑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
我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68種,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死刑,是嚴格控制的,他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極其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即使是這樣,如果不是必須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因此,要判處死刑的,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法定情節上都有“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致人重傷、死亡、損失特別嚴重”等規定。
二、會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知道了死刑不適用哪些罪犯,自然就對會判死刑的情形有了了解。以下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死刑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死亡案件,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由判決死刑的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計算。
事實上,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所以并不是所有死刑的犯罪都應當判處死刑。而在哪些情況下犯罪會判死刑,上文中也做出了講解,但愿能為您解決一些問題。
結語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我國有68種死刑罪名,盡管近年來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已有所減少,但由于我國的國情和法律觀念,目前尚不能取消死刑。然而,人類文明的進步要求取消死刑,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決。死刑的執行需經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和執行。雖然不是所有死刑犯罪都應當判處死刑,但在哪些情況下犯罪會判死刑已有明確規定。希望以上解釋能解答您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總則第三章刑罰第五節死刑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總則第三章刑罰第五節死刑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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