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有訴訟時效。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章的,依照其規章。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即三年的訴訟時效。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當事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當事人另一方主張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章的,依照其規章。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章的,依照其規章。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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