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無論是出租房屋還是租賃房屋,都需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出租房屋,需要注意一些事項,例如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金額、押金金額、房屋維修責任等。如果承租人發現租賃房屋的家具或電器需要維修,應該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費用,而不是出租人。如果出租人需要維修房屋,承租人可以提供建議,但維修費用應由出租人承擔。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該明確各方的維修責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法律分析
不管是出租房屋,還是租賃房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都需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那么出租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項?若承租人發現租賃房屋家具或者是電器需要維修,那么應該是自己承擔還是出租人承擔,可以找房東報銷維修費嗎?
拓展延伸
出租房屋維修費由誰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承擔房屋租賃期間內的維修費用。因此,出租房屋維修費由出租人承擔。同時,《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及合理的維修費用。
結語
不管是出租房屋還是租賃房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都需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出租房屋,需要注意禁止轉租、禁止養寵物、禁止吸煙等規定。若承租人發現租賃房屋家具或電器需要維修,應該由自己承擔維修費用,不能找房東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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