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時,就內地居民而言應當提交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離婚的雙方共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中離婚協議書中應當有離婚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其子女未來的撫養、夫妻財產與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意見。如果辦理離婚登記的為我國港澳臺居民或者外國人,則除了出具上述文件外,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通行證、護照等其他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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