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收費。包括口頭咨詢和書面咨詢,其中口頭咨詢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書面咨詢費又分為普通咨詢報告每份3000~1000元;技術難度大、復雜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以上標準只是指導性價格,即沒有強制性,國家鼓勵號召按照或參考這個價格來收費,但是超過或低于這個價格也是可以的。所以,上述咨詢收費的標準基本上是沒有太大實質意義的,實際成交收費標準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協商確定。
2、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該項費用由具備房地產估價資格并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3、房地產經紀收費。該項費用指房屋中介接受委托,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謂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義。房屋中介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1)房屋租賃中介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各地經濟水平不同,因此可以有一些調整。
(2)房屋買賣中介費。一般按照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有的中介按房屋成交總額的2%收取,有的按照1.5%收取,有的則是按1%收取。對于不同的收費標準,各中介的解釋是自己店里的規定。在目前房價高居不下的情況下,按不同標準收取的金額差別很大。以一套交易價格為80萬的房子為例,按2%和1%收取中介費,差價高達8000元。如果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一、房產中介能不能索要中介費
跳過中介私下成交
馬某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其嶗山東路一套二手房委托中介掛牌出售,并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合同。合同約定,馬某委托中介為其提供居間服務,以不低于23萬元的價格出售房屋,委托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合同約定,上家在委托期內私下與他人成交的,視作居間合同成立,應按房屋成交價格的2。5%計收中介服務費。居間合同簽訂后不久,中介發現馬某與中介推薦的客戶王某私下成交。經交涉,馬某認為,房屋是他們夫妻共有財產,自己以個人名義與中介簽訂的居間合同是無效合同,并以此為由拒付中介費。經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中介將馬某告上法庭,要求按居間合同的約定支付中介費。
房產中介能能否索要中介費
一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認定居間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判決馬某支付約定的中介費。對此馬某沒有上訴。
居間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屬共同財產的房屋,若未經所有共有權人同意,部分權利人出售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但對于居間合同來說,不能如此簡單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種意見認為,居間合同的本質是基于居間服務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以自己名義訂立居間合同,一經訂立即可生效。由于對委托居間的房屋沒有合法的處置權而居間不成的,不影響居間合同的效力。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委托人對所委托居間的房屋沒有合法處置權且不能形成表見代理,事后又不能得到追認的,居間合同則歸于無效。如果中介經紀人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且委托人隱瞞了權利瑕疵的,中介可按約或根據實際損失追究委托人的締約過失責任。
在本案中,無論采用上述哪種觀點,由于馬某和王某已實際成交,因此居間合同無效的辯解當然不能被采納。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