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會處理家庭糾紛,但只進行調解,不立案。若調解不成,需雙方到法院起訴解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相關單位可向加害人、居民委員會等投訴、求助,單位有權勸阻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
法律分析
會處理。警察會處理家庭糾紛,但也只是進行調解,但是在沒有違法犯罪的前提下不會立案,只是為了維護治安秩序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還是需要雙方到法院起訴解決。
《反家暴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拓展延伸
警察介入家庭糾紛:職責與限制
警察介入家庭糾紛涉及到許多職責和限制。警察的職責是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社會成員的安全。當他們介入家庭糾紛時,他們的目標是確保各方的安全,并盡力解決沖突。然而,警察也面臨一些限制。他們不是家庭治理的專家,而且在處理家庭糾紛時必須遵守法律和程序。警察通常會努力調解爭端,但他們的權力有限,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此外,有些家庭糾紛可能需要更專業的幫助,如家庭咨詢師或法律專家。因此,在警察介入家庭糾紛時,需要權衡職責和限制,以尋求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結語
在處理家庭糾紛時,警察的職責是確保各方安全,并盡力解決沖突。然而,警察的權力有限,他們不是家庭治理的專家。在沒有違法犯罪的前提下,警察只能進行調解,無法立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相關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報案或起訴。警察介入家庭糾紛需要權衡職責和限制,有時可能需要專業幫助。因此,在處理家庭糾紛時,需要尋求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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