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生活中,很多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又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通常這種情況我們將原承租人成為二房東,將新的承租人稱為次承租人。那么,二房東和次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呢,這得根據出租人的意思表示分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是經得出租人同意的,則該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履行也沒有障礙。如果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沒有經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出租人在知道轉租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其同意轉租,合同有效。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但是轉租的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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