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需要下列流程:1、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需要的財產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二、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2、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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