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怎么認定
1、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三條
二、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經過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2、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應當說明債券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4、確定并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
5、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依下列順序安排:第一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第二順序,按第一順序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一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6、制作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其內容大體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組的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5)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8)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9)其他有必要說明的內容。
7、注銷登記并公告。清算結束,應將經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確認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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