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受傷一般由侵權責任人向受害人賠償其所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具體賠償可由當事人之間協商。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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