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