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成立生效說:除國有獨資及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需要辦理批準手續外,其他公司并無批準、登記等手續要求,故股權轉讓協議應采“成立生效主義”。(二)成立不生效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行為是附生效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和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是股權對外轉讓的生效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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