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后出裁決書的情況如下:
1、勞動仲裁經庭審后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45天內能拿到裁決書;
2、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15日;
3、若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仲裁程序的步驟主要有:
1、申請和受理。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提起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為獲得仲裁、解決糾紛的一種請求,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只有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是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的標志;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有兩種組織形式為獨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和裁決。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則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的獨立,指的是從仲裁機構的設置到仲裁糾紛解決的整個過程,都具有依法的獨立性;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障,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應當依據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仲裁開庭后出裁決書的情況有勞動仲裁經庭審后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45天內能拿到裁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15日;若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程序的步驟主要有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仲裁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個方面,自愿原則、仲裁獨立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
一、土地出讓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事實上,這種時候土地出讓合同糾紛能否仲裁,要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如果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出現糾紛時,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那么當然可以進行仲裁。
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仲裁機構一般不會受理。
如果是去仲裁了,一般要走下面幾個步驟:
1、先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無需仲裁費。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1、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2、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采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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