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外出打工,應當逐級報請市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批準后可以由務工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監管。具體辦理辦法請咨詢當地的司法局。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宣告緩刑或者假釋的罪犯宣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定期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遷居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四)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假釋罪犯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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