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孩子出生后一個月內可以上戶口。戶口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現在的戶口管理中,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家庭戶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立戶,集體戶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等的人而立戶。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在孩子出生后的一個月時間內,可以由戶主、與孩子有血緣關系的人、撫養人或鄰居向孩子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申報出生登記。如果是被棄養的孩子,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孩子上戶口需要攜帶父親和母親各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出生醫生證明;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孩子父母的結婚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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