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具體的有四種情況:
1、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這是妨害公務罪的典型類型。
2、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是妨害公務罪的第二種類型。
3、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是妨害公務罪的第三種類型。
4、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是妨害公務罪的第四種類型。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為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有無特定關系,則在所不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以暴力、脅迫方法予以阻礙,阻礙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一、妨害公務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不少人認為,一般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的是普通人,那是不是公職人員本身就不能成立妨害公務罪呢?其實,公職人員本身也是有可能成立本罪的,此時要從入罪條件和入罪標準進行分析。有些時候,對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有阻礙行為,但此時行為人并未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不過卻也造成了嚴重后果的,那也是可以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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