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利息(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征管是指國家稅務征收機關依據稅法、征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稅款征收過程進行的組織、管理、檢查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廣義的稅收征管包括各稅種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務、征收監控、稅務稽查、稅收法制和稅務執行五個方面,具體可理解為兩大方面:
1、稅收行政執法,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申報納稅管理、減免緩稅管理、稽查管理、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管理。
2、稅收內部管理,即長期以來形成的以宏觀經濟管理需要出發而運用稅收計劃、稅收會計、稅務統計、稅收票證等進行的內部管理活動。
稅收征管是整個稅收管理活動的中心環節,是實現稅收管理目標,將潛在的稅源變為現實的稅收收入的實現手段,也是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監督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發揮稅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礎性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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