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人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如果股東履行出資責任,并且能證明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獨立的,不承擔公司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哪些特征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后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