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取證難。
在偵辦以往的詐騙案件中,往往采取比對嫌疑人體貌特征等待定的偵查方法確定犯罪嫌疑人。而電信詐騙犯罪僅是通過使用通信工具與受害人進行聯系,雙方不進行面對面的直接接觸,受害人對嫌疑人的了解僅限于電話號碼、銀行賬號等,不掌握嫌犯體貌特征和其他痕跡物證,難以通過傳統對比的方法確定作案者。
2、作案方式信息化。
嫌犯借助計算機、電話等,通過互聯網服務器,使用任意顯號軟件等技術手段,批量群發短信群撥電話,誘導受害人向指定賬戶轉匯資金,隨后通過網銀系統在短時間內轉存,再利用自動柜員機多出分散提現,給案件調查、嫌犯控制、贓款追繳帶來較大困難。
3、作案形式集團化。
電信詐騙多是團伙作案,一是有一套為詐騙網絡平臺提供技術服務的人馬。詐騙犯罪團伙往往在境外租賃服務器,依托不法運營商在互聯網上提供的詐騙網絡平臺作案;二是有一班專門撥打誘騙電話的人馬。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設立窩點,組織一班人員專門撥打詐騙電話和群發詐騙短信等;三是有一批外圍人員負責轉取贓款。這三部分人員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相互配合,呈現明顯的集團化特征。
4、作案目標廣泛化。
電信詐騙作案分子往往在某一時段內集中向某一號段或者某一地區撥打電話、發送短信,侵害對象除地域集中外,無其他特定條件,受害者包括社會各個階層,受害面廣泛。
5、贓款流動快速化。
從銀行轉賬匯款到對方賬戶資金到賬往往只需要幾分鐘,十幾分鐘的時間。實施詐騙成功后,嫌犯會在資金到賬的第一時間,通過網絡銀行進行贓款轉移,并按照ATM機提款上限分解到眾多銀行賬號中,然后迅速組織人員體現。若受害人未及時發現受騙,很難在提現前采取凍結支付等控制措施。
6、社會危害巨大化。
一方面,由于電信詐騙對象具有廣泛性,受害群體大,對整個社會都構成嚴重危害;另一方面,其詐騙數額巨大,動輒就是幾十萬上百萬甚至數千萬元,使受害者蒙受巨大的損失,嚴重擾亂經濟秩序,對社會的危害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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