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拘留,公司是否能以此為由,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要看兩方面:一是勞動者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罰金、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等,均屬于刑罰的范疇),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若員工只是被行政拘留,不構成勞動法上所規定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其次,還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有無對被拘留做規定,若所在單位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未規定被行政拘留構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不可以勞動者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請病假期間公司解除合同怎么辦
員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1、員工依據法律規定享有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勞動者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什么?
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須事先通知即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于過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預告,且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的影響極大,因此,法律對過失性解除的規定也十分嚴格。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勞動者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此也作出了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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