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不能請求公司分配股利。利益分配請求權系股東權的一種,當公司有盈余時可能獲得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分離于股份而存在,當股份轉讓時,應一并轉移于股份受讓人。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則由股利分配請求權分支而生,是對股東會承認的股利分配金額的具體請求權,屬于單純的獨立于股東權的債權,可以與債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不當然隨股份轉移。
一、股東有哪些訴訟權利
1、股東知情權訴訟;
2、股東表決權訴訟;
3、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
4、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訴訟;
5、股東要求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訴訟;
6、股東或者董事、監事請求確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
7、股東或者監事請求撤銷公司決議的訴訟;
8、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法分配股利是如何分配的?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而且股利屬于公司稅后凈利潤分配。
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確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確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確定、支付現金股利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的確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確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余發放股利,將多少盈余為公司所留用(稱為內部籌資),因為這可能會對公司股票的價格產生影響。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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