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同一納稅人對不同納稅對象的不同來源造成的國際重復征稅。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的形成原因是對同一稅收來源的納稅人征稅。它一般存在于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股息分配中。例如,公司和股東都是獨立的納稅債務人。但是,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公司稅后分配給股東的利潤應以股東個人所得稅的形式支付。因此,對于企業利潤的稅收來源,國家實際上征收了兩次稅,即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2、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征稅管轄權的主體對同一納稅人征稅。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因為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源于不同的法律基礎。例如,甲乙雙方均行使居民管轄權。確定法定居民身份,第A國家采用注冊地點標準,第B國家采用實際管理地點標準。如果公司在A國注冊,其實際管理在B國,兩國均承認公司為居民納稅人,并行使居民管理。3、但是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與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又都屬于是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在國際上發生的重復征稅。即在同一納稅期間的兩個或多個國家對同一對象或來源的跨國納稅人征收同一或不同的跨國納稅人。國際雙重征稅使跨國納稅人承擔雙重甚至多重稅收,這將不可避免地削弱其國際競爭力,影響其對跨國投資的熱情,阻礙國際人員、財產和貨物的合理流動和國際經濟分工的順利進行。和合作。因此,在處理國際稅收關系時,雙方都在努力尋求單方面或雙邊的方式和方法來減少和免除國際雙重征稅。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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