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違約的情形如下:
1、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解除合同能夠達成協商一致的;
2、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已經成就的;
3、房屋租賃合同出現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債務等情形,導致根本違約的。
一、定金合同怎樣解除
解除合同有幾種情況: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后,雙方可以在履行過程中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行使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權:
1、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失去意義,應當消除;
2、履行期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為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違法行為,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債務人在履行寬限期屆滿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4、當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不能達到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
違反房屋租賃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具體應以違約的具體情形以及房屋租賃合同而定。但是一般承擔的違約責任一般包括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2、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
3、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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