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不需要召開股東會。
公司法71條規定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規定了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的方式為發出書面通知。在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只需據此向其他股東發通知,取得其他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可。
實際操作中,通常律師會建議公司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處理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其目的是:
(1)一次性解決過半數股東同意的問題;
(2)決議中列明股東已經放棄優先購買權,解決優先購買權問題。
通過這種方式,以一份股東會決議代替繁冗的書面通知,書面回復的股權對外轉讓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股權轉讓形式有哪幾種?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