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因此,相鄰關系是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財產權利的限制。
一、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在我國,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處理相鄰糾紛時,應從團結互助、互諒互讓出發,兼顧相鄰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2、有利于生產的原則。發展生產,繁榮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是全黨、全國人民的一件大事,因此,在處理相鄰糾紛時,應從有利于生產出發,保護群體的生產積極性,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正常發展。
3、方便生活原則。相鄰各方在行使相鄰時,應為對方提供方便,不得為個人私利給對方制造方便,不得為個人私利給對制造困難,設置障礙,使對方無法正常生活。
二、相鄰權被侵犯怎么辦
第一,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愿協商,和平解決爭端;
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第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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