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物業是無權鎖車的,物業鎖車實為侵害物權。
從法律角度來講,無論從民法、物權法還是相關規定來看,物業是服務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因此,物業無權鎖車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對車輛上鎖是侵犯了業主的物權,如果對業主造成了損失,還應該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物業管理與業主兩者在地位上是一種平等關系,是市場雙向選擇的合同契約關系。在法律上,管委會有委托或不委托某個物業管理公司的自由,物業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在組織關系上,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是互不干擾內部運作的合作工作關系。
但是,如果車輛停在消防通道上或者停在他人的專用停車位上,此時如果物業鎖車的目的是與車主協商解決該事宜,那么此時也不能單純的說物業鎖車的行為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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