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反悔。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可以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一、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設置離婚冷靜期后,在離婚登記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中有冷靜期嗎
現在沒有,但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后,離婚就會有冷靜期。依據《民法典》中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30日就是離婚的冷靜期。
法律規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雙方都同意離婚都需要冷靜期嗎?
在2021年一月一日民法典實施以后,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冷靜期?!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邨l【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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