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矯正可以出市區嗎
未經批準,是不可以外出的。社區矯正人員一般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正當原因,確需離開的,應當經過批準,且外出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社區矯正的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于非監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關規定,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緩刑的罪犯;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體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罪犯
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對于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罪等,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當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決時被判處非監禁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在行刑過程中被執行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行刑制度,納入社區矯正適用范圍,才能對其實行社區矯正。
三、社區矯正私自外出的后果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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