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勞動合同只約定員工違約賠償可以嗎?
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員工違約賠償責任,但是只有兩種賠償責任需要勞動者承擔,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另一種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此外勞動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員工承擔違約賠償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特點
與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以下特點:
1、責任性質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既具補償性,又具懲罰性,而以補償性為主,對雙方當事人適用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雖然也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對勞動者主要是補償性,對用人單位重在懲罰性,同時兼顧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責任類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僅為民事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而且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仍區別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責任為主,當事人之間關于民事責任的約定必須與法律規定相一致,否則往往無效。
3、歸責原則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僅以過錯責任為例外,對當事人雙方統一適用。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這主要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利益的需要。
合同中可以以違約金、解除合同的條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如果要就勞動合同約定違約賠償金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違約賠償的情形只能是在培訓服務期以及在競業限制中進行約定等,其他情況是不能約定違約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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