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矯正對象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并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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