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金融詐騙罪的特殊罪名,從其命名上我們就可以知道只有犯罪行為同時符合“集資”和“詐騙”時才能屬于集資詐騙行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社會公眾募集基金的同時,作出虛假的回報承諾的行為,使得受害人違背其本意處分財產的行為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行為。其中,以下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基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最后,我建議大家在發現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盡快地聯系其他投資者,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要拖延。只有在時間上爭取主動,才能最大可能地追回款項。與此同時,保留相關的宣傳資料、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內容,一并提交給相關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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