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集資,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但是,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未經批準,非法進行集資活動,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所謂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集資詐騙罪在經濟交往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一、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并許以優厚的紅利為誘餌以詐騙投資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批準,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謊言、重金利誘等手段進行集資詐騙。他們利用空殼公司的名義,一般謊稱要做大買賣,利潤回報率高,現在繼續資金的擴大規模。然后找相應的人員充當他們的合作人,讓周圍的人上當,詐騙這些參與人的資金。
二、利用民間“合會”的方式進行集資詐騙。合會本來是一種民間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發起人(會頭)邀請若干人(會腳)參加,約定每個月或是每個季聚會,每次交一定的匯款,輪流讓一個人使用?!斑@種集資形式一旦與“詐騙手段”相結合,往往成為不法分子進行集資詐騙的極好方法,即會頭在標取會款后攜款潛逃或不交付得標會員而非法侵占。
三、利用多層次傳銷等復雜的營銷形式進行集資詐騙。傳銷是直銷的一種,其中的多層次傳銷是指產品既不經過批發環節,也不需要店鋪經營而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種營銷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經營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變質成為被讓人利用起來進行非法集資的話,就會脫離合法性,構成非法集資罪。
四、設立地下銀行,地下錢莊非法集資,這種組織無健全的財會制度,一般也無其他的經營項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販錢”一方面通過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過高利貸彌補差額。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旺旺是靠拆西墻,補東墻。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資的手段,其他的還有擅自發彩票或是基金會等,社會大眾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考察清楚后在把您的辛苦錢投入,免得讓別人乘虛而入,要是,遇到了這種情況,要通過的合法的手段,維護合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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