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由衛生部決定。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的問題
1、目前大部分鑒定機構經費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員開展工作,這必將會對帶來影響。
2、鑒定人員基本上由當地醫療機構專家擔任,不可避免地導致了被鑒定者之間會出現同事關系、師生關系、同學關系。
3、有些鑒定的實際支出已經超過收取的鑒定費,可是還要按鑒定費比例上繳財政,這對鑒定質量有不利影響。
4、按規定有的鑒定應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但實際難以執行。
5、在實際操作中鑒定會往往不能如期舉行和作出鑒定結論。
6、《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求對有關的醫療物品進行封存及送檢,但沒有明確如何查封。
7、《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受理鑒定后的工作時限,但卻沒有規定應在什么時限內受理。
8、司法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它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加大了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也可能遇到舉證難的問題。
9、《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發生醫療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均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對經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而又未經醫學會鑒定的醫案應如何認定其責任和處理沒有作指引。
10、司法實踐中在特定情況下實行無過錯賠償,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矛盾。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特點
醫療事故鑒定的特征。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目的,是為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
2、鑒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鑒定機構的可能。
3、鑒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鑒定人個人負責制。
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松。
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1、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2、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么,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么。
3、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4、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5、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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